张家口婚姻挽救律师怎么收费
张家口,蔚县2023-05-23 08:35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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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面对全国处理:1、经济纠纷,债务纠纷,合同纠纷,房产纠纷2、市场调查分析3、婚姻家庭调解,婚姻挽救,感情挽回4、提供子女课外监护,危机处理5、谈判专家,各种事情谈判或调解等服务6、品牌维权,品牌维护,保证市场产品以国家标准进行,防止有假冒伪劣产品。承接全国业务由专业的团队和谈判专家为您进行全面的服务,诚信、合法、保密、打击邪恶、保护弱者,是我们的首要任务,确保您的经济损失降低。24小时为您提供全面、高效、准确的服务。全国均可提供服务,欢迎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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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婚姻是怎么进行界定的2003年12月25日, 高人民公布了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》,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,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,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,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。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,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,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,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,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。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做出了规定。该解释第五条规定:“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:(1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(2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;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”。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,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:一是结婚条件,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;二是时间条件,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。对于《婚姻登记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,即1994年2月1日之后,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,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。由于《婚姻法》解释(一)中明确规定:“解释施行后,此前 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,以本解释为准”,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,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。以上知识就是对“事实婚姻是怎么进行界定的”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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